現在科技發達,比起過往的面對面說話,大家更喜歡私訊聊天,甚至連坐在辦公室隔壁的位子的同事都不太喜歡口頭上交談。問過的原因不外乎是「不想讓人看到上班不專心」、「手機app貼圖很可愛」等。但很多心的問題也會隨之而來,用私訊罵髒話對現代人而言再頻繁不過。
但是,我們只知道在網路上用留言罵人可以提告公然侮辱罪,私人訊息可以提告嗎?
公然侮辱罪
刑法第309條
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。
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。
要告成公然侮辱罪一定要有「公然(公開場合)」罵人的狀況,私訊聊天起的爭執就算出現粗鄙的言論,那也是在「私人空間」,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的狀況。所以要告公然侮辱罪是告不成的。
恐嚇危害安全罪
刑法第305條
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之事恐嚇他人,致生危害於安全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。
聊天內容比較偏激的時候,可以考慮一下恐嚇危害安全罪。有時候吵架內容不只有單純的人身攻擊,還會有一些即將施加暴力的文字預告。但其實那些「小心我打你」、「這幾天走路小心點」的預告訊息,不僅會讓人感到恐懼,也已經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了。
不過,有時候國小、國中生之間單純的吵架會將「小心我跟老師告狀」、「我打電話跟你媽媽講」這類的話脫口而出。對於比較怕大人的孩子來說也許算是一種恐嚇,但老師和媽媽頂多只是言語上的責罵和無傷大雅的體罰(家暴除外),不會危害到小孩的生命安全,所以並不算是恐嚇危害安全罪。
民事求償
民法第195條第一項(侵害人格權財產賠償)
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其名譽被侵害者,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。
就算告不成公然侮辱,但如果因為被罵了而感覺內心受到傷害(心靈受創),就可以向對方提起民事求償。當然這傷害並非口頭上說說就成立,最好是提出客觀的物證來證明自己確實因為對方的話而受傷。